为适应来华留学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优化留学环境,维护校园稳定,完善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保障外国留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部国际司于2007年制定并下发了《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教外司来[2007]1078号)。根据文件精神,并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自2008/2009学年度起,来我校学习一学期及以上的外国留学生必须购买团体保险,已经在校注册学习的外国留学生也必须购买团体保险。在国内已购买保险(保险范围涵盖中国大陆地区)的留学生在入学注册和办理签证证明时须出示其保险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保险费收据或相关证明文件作为办理入学注册、居留许可等手续的必需材料。(学校将按照留学生购买保险的期限出具相同期限的居留许可证明。)
二、为保证留学生享受的保险保障标准一致,我校选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作为唯一的团体综合保险公司,承办我校留学生的保险业务。
三、留学生的团体综合险包括平安险(身故或残疾定额赔付);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住院医疗保险三部分。保额分别为10万元、1万元和40万元。半年保险费用为300元人民币,一年保险费用为600元人民币。购买保险所需费用由留学生本人承担。
四、留学生团体保险由学校统一与选定的保险公司签订投保协议,统一代收留学生缴纳的保费,协助办理留学生出险时的理赔工作。
五、留学生团体综合险具体条例详见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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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规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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